行政复议:
申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人、商品归类、货物原产地、纳税地点、计征方式、计税价格、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确认应纳税额、补缴税款、退还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等征税事项有异议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日的除外1。
受理: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5 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制发《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制发《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1。
审理及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3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1。
行政诉讼: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
WTO 争端解决机制:
提交争端:当一国认为其权益受到其他成员国的贸易政策或措施侵害时,可以向 WTO 争端解决机构(DSB)提交书面投诉,启动争端解决程序2。
设立专家组:如果被诉方在接到投诉后 30 天内未能与申诉方达成满意解决方案,DSB 通常会设立一个专家小组来调查并裁定争端2。
专家组报告:专家组将对争端进行审查,并发布报告。如果报告中包含了对争端的裁决,那么相关成员国需要遵守2。
上诉审查:如果任何一方对专家组的报告不满,可向上诉机构上诉。上诉机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不可上诉2。
执行裁决:败诉方需修改其被裁定违反 WTO 规则的政策或措施。如果未能及时改正,胜诉方可以申请授权对败诉方进行报复性关税等措施2。
双边协商或仲裁:两国之间也可以通过双边协商来解决关税争议,通常由两国税务机构之间的会谈和讨论来实现,以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在一些情况下,双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国际税收协定可能会设立仲裁机制,仲裁机制通常由第三方仲裁机构或专家组成,他们会独立地审查争议,并提出具有约束力的解决方案3。
关税争议申诉的受理机构有哪些?
行政诉讼过程中,如何收集和提供证据?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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