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 公约对船舶应急舵机系统的性能指标和操作规范主要有以下要求:
动力供应:
主操舵装置和辅操舵装置的动力设备应布置成失电而再次获得电源供应时能自动再起动,并能从驾驶室某一位置投入工作2。
对舵杆直径大于 230mm 的船,舵机必须设有替代动力源。替代动力源可以是应急电源,或是位于舵机室的专用的独立动力源,它应能在必要时于 45s 内向一套舵机动力设备及其控制系统和舵角指示器自动提供动力。其容量对 1 万 GT 以上的船舶,应至少可供工作 0.5h;对其它船舶为 10min2。
控制系统:一般应设置有两套以上的独立的控制系统,且能分别在驾驶室和舵机室控制。但如采用液压遥控系统,除 1 万 GT 以上的油轮外,也可不设第二套独立的控制系统2。
通讯设施:驾驶室与舵机舱之间应设有通信设施,以确保在应急操舵时驾驶台与舵机房之间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舵令和信息2。
舵角指示:舵角位置应在驾驶室显示,舵角指示应独立于操舵装置控制系统,且能在舵机舱内辨认出来2。
报警系统:操舵装置的任何一台动力设备失电时,应在驾驶室里发出声光警报。液压操纵的操舵装置应设有能针对该液压系统的形式和设计保持液体清洁的装置,每个液体储存器设低位报警器,以便确切和尽早地指示液体泄漏,并在驾驶室和机器处所内易于观察的地方发出声光报警2。
SOLAS公约中对船舶应急舵机系统的维修保养有哪些要求?
船舶应急舵机系统的故障处理方法有哪些?
SOLAS公约中对船舶应急舵机系统的检验有哪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