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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对船舶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长、容量及切换时间有何具体要求?
2024年12月25日 21:36   浏览:50   来源:货代小哈哈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对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长、容量及切换时间的具体要求如下:

供电时长


  • 客船:应急电源应能在主电源失效时至少供电 36 小时。

  • 货船:对现有船舶,如未配备应急电源或其不完全符合相关要求,包括向无线电装置供电的要求,则供电时长为 6 小时;如应急电源完全符合要求,包括向无线电装置供电的要求,则供电时长为 3 小时;如应急电源完全符合要求且能向无线电装置供电并至少工作 6 小时,则供电时长为 1 小时1

容量


  • 无线电装置供电容量:应急电源应能向无线电装置供电,以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正常运行。对于客船和货船,通常要求应急电源能满足船舶配备的甚高频无线电装置、中频无线电装置、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等设备在规定供电时长内的用电需求。

  • 其他设备供电容量:还需向应急照明系统、航行灯、信号灯、船内通信设备、消防设备、操舵装置等重要设备供电,以保证船舶在应急情况下的基本操作和人员安全。具体的容量要求根据船舶的类型、大小、设备配置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但必须确保在应急电源供电期间这些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切换时间


  • 自动启动:应急发电机必须能在主电源断电后 45 秒内自动启动供电3

  • 手动启动:若应急电源为应急蓄电池组等其他形式,虽未明确规定手动启动的具体时间,但要求其能在需要时迅速投入使用,以确保船舶重要设备和系统的连续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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