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对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长、容量及切换时间的具体要求如下:
无线电装置供电容量:应急电源应能向无线电装置供电,以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正常运行。对于客船和货船,通常要求应急电源能满足船舶配备的甚高频无线电装置、中频无线电装置、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等设备在规定供电时长内的用电需求。
其他设备供电容量:还需向应急照明系统、航行灯、信号灯、船内通信设备、消防设备、操舵装置等重要设备供电,以保证船舶在应急情况下的基本操作和人员安全。具体的容量要求根据船舶的类型、大小、设备配置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但必须确保在应急电源供电期间这些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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