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货船消防设备配备的具体条件如下:
类型:禁止使用以卤代烷 1211、1301 和 2402 以及全氟化碳作为灭火剂的灭火系统。对于油漆间等特殊处所,可使用二氧化碳、喷淋系统或干粉等灭火系统。手提式灭火器包括泡沫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清水灭火器等,但在起居处所内不得布置二氧化碳灭火器12。
数量:10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至少备有 5 具手提式灭火器1。
分布:用于任何处所的手提式灭火器,其中应有 1 具存放在该处所的入口附近。在每一锅炉舱内至少设置 1 套手提式泡沫枪装置,手提式泡沫枪应包括一只能以消防水带连接于消防总管的吸入式空气泡沫枪,连同一只至少能装盛 20 升发泡液的可携带式容器和一只备用容器12。
至少应备有 2 套消防员装备,每套应配备 2 个备用充气瓶,消防员装备应分成两处存放13。
配备位置应能随时迅速和容易地到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