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 公约》对船舶应急操舵装置的性能指标主要有以下要求:
主操舵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能力,能在船舶处于最深航海吃水并以最大营运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任何一舷 35° 转至另一舷的 35°;且能在不大于 28S 的时间内将舵自任何一舷的 35° 转至另一舷的 30°。此外,在船以最大速度后退时应不致损坏245。
辅助操舵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且能在船舶处于最深航海吃水,并以最大营运航速的一半或 7 节(取最大者)前进时,能在不超过 60 秒内将舵自任一舷的 15° 转至另一舷的 15°24。
自动再起动: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动力设备应布置成失电而再次获得电源供应时能自动再起动,并能从驾驶室某一位置投入工作。操舵装置的任何一台动力设备失电时,应在驾驶室里发出声光警报24。
替代能源:对于舵杆直径大于 230MM 的船,舵机必须设有替代动力源。替代动力源可以是应急电源,或是位于舵机室的专用的独立动力源。它应能在必要时于 45S 内向一套舵机动力设备及其控制系统和舵角指示器自动提供动力。其容量对 1 万 GT 以上的船舶,应至少可供工作 0.5H;对其它船舶为 10min2。
控制位置:一般应设置有两套以上的独立的控制系统,且能分别在驾驶室和舵机室控制。但如采用液压遥控系统,除 1 万 GT 以上的油轮外,也可不设第二套独立的控制系统。对于主操舵装置,在驾驶室和舵机舱应设有控制器;对于位于舵机舱的辅助操舵装置,如系动力操纵,也应能在驾驶室进行操作,并应独立于主操舵装置的控制系统24。
通信设施:驾驶室与舵机舱之间应设有通信设施,确保在应急操舵时,舵机室与驾驶室之间能够有效地进行信息传递24。
当主操舵装置系动力操纵时,在驾驶室显示。舵角指示应独立于操舵装置控制系统,且能在舵机舱内辨认出来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