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 公约》对船舶应急照明系统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电源独立性 :应设有独立的应急电源,如应急发电机或蓄电池组,以确保在主电源故障时能够及时、可靠地为应急照明系统供电。
供电时长 :对第 Ⅲ/11.4 条和第 Ⅲ/16.7 条所要求的每一集合和登乘地点和舷侧应急照明供电 3 小时;对所有服务和居住处所的走廊、梯道和出口、载人电梯及其围井、机器处所和主发电站等多处所供电 18 小时。
电源位置 :应急电源、相关的变电设备、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应位于最高连续甲板之上,并应从露天甲板易于到达,且通常不应位于防撞舱壁的前方。其与主电源、相关的变电设备和主配电板的相对位置应使主管机关满意,以确保在主电源所在的处所或任何 A 类机器处所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时,不应妨碍应急电源的供电、控制和配电。
亮度与照明范围 :应急照明灯具应能提供足够的亮度,以确保在应急情况下人员能够清晰地看到逃生路线、操作设备和进行其他必要的活动。照明范围应覆盖所有需要应急照明的区域,如走廊、梯道、出口、控制站、机器处所、救生艇筏存放位置等。
稳定性 :灯具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在船舶正常航行和可能遇到的各种倾斜角度下,如横倾达 22.5° 或纵倾达 10°,或在这些范围内出现的任何组合的倾斜角度时,仍能正常工作并保持其照明功能。
防护等级 :若为独立电池灯具,应满足 IP55 的防护等级要求,以防止水、灰尘等异物进入灯具内部影响其性能。
布置位置 :应急照明灯具应均匀布置在船上各个需要应急照明的区域,包括控制站、机器处所、船员和旅客舱室、救生甲板及人员通道等。在逃生路线上,包括楼梯、走廊和出口处,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应急照明灯具,以确保人员在逃生过程中始终有足够的照明。
标识与可识别性 :应急照明灯具应易于识别,可采用明显的标志或在结构选型上与一般照明灯具不同。此外,逃生路线的标识,如楼梯和出口等,应采用由应急电源供电的照明或发光材料进行标记,标记应放置在不超过甲板上方 300mm 的位置,且任何单个灯光或照明条的故障不应导致标记失效。
与其他系统的协调 :应急照明系统应与船舶的其他应急系统,如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内部通信设备等协调工作,确保在应急情况下这些系统能够相互配合,为人员的安全提供全面的保障。
定期测试与维护 :应做出规定对整个应急系统进行定期测试,包括自动启动装置的测试,以确保应急照明系统在需要时能够立即投入使用。同时,还应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对应急照明灯具、电源设备、配电线路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及时发现和修复可能存在的故障和缺陷。
如何确保应急照明系统在船舶碰撞或搁浅等事故中不受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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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公约中对于客船和货船的应急照明系统要求有哪些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