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SOLAS 公约》,客船紧急逃生路线的设计与标识要求如下:
足够数量与位置:在客船的所有处所或处所群,应至少提供两条彼此远离的脱险通道,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乘客和船员有足够的逃生选择,避免因单一通道堵塞或无法使用而导致人员被困1。
不同甲板区域要求:
舱壁甲板以下处所:两条脱险通道应为两部彼此尽可能远离的钢梯,通往该处所上部彼此类似远离的门,从门至相应的救生艇和救生筏登乘甲板设有通道;或通往该处所上部 1 扇门的 1 部钢梯,从该门至登乘甲板设有通道,此外,在该处所下部和远离上述钢梯的位置,设有 1 扇能从两面操纵的钢门,从该处所下部经该门可进入通往登乘甲板的安全脱险通道1。
舱壁甲板以上处所:两条脱险通道应尽可能彼此远离,且在该脱险通道的门处设有通往相应救生艇和救生筏登乘甲板的通道。如果该脱险通道需设梯子,这些梯子应为钢质1。
通道连续性与障碍清除:脱险通道应保持连续,不得有障碍物阻挡,确保人员在逃生过程中能够顺利通行。通道的宽度应能满足预期的人员流量,便于乘客和船员快速疏散,通常要求楼梯的净宽度不小于 800mm,并在两侧设置扶手。
门的设计:客舱和特等客舱的门应不用钥匙即可从舱室内打开。沿着任何指定的逃生路线朝逃生方向运动时,途中的任何门也都应不用钥匙即可打开,且门的开启方向一般应朝向逃生方向1。
照明与标识材料:除应急照明要求外,脱险通道包括楼梯和出口,应采用照明或光致发光条指示器进行标识,标识应设置在逃生路线的所有点,包括转角和交叉处,距甲板不超过 300mm 的位置。如果使用电力照明设备,应由应急电源供电,且其布置应使任一单个显示灯的故障或一个照明条的切断不会导致所有标志失效。此外,逃生路线标志和消防设备位置标识应采用光致发光材料或通过照明进行标记,且这些材料和设备应经过相关机构的评估、测试和认证3。
标识内容与清晰度:标识应能使乘客清晰地识别逃生路线和出口,可使用符合 ISO 7010 标准的图形符号,如 “EXIT” 标志、指示逃生方向的箭头等,图形符号应足够大且清晰可见,以便在紧急情况下乘客能够迅速识别3。
防火控制图配合:客船的防火控制图上应明确标明紧急逃生路线的位置和走向,以及相关安全设备和出口的位置,船员应熟悉防火控制图的内容,并能在紧急情况下为乘客提供正确的引导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