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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进行海上加油作业时,双方应遵守哪些海事安全规则?
2024年12月25日 19:03   浏览:63   来源:货代小哈哈

船舶在进行海上加油作业时,双方应遵守以下海事安全规则:

作业前


  • 资质与证书:供油单位应拥有与作业品种和作业航区相适应的供油船舶,且供油船舶的国籍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为该供油单位。供油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的要求,持有相应的证书和文书,并按照规定载运油品。

  • 申报与信息通报:在上海港等部分地区,从事船舶供受油作业的单位,应按规定在作业前通过海事电子政务平台提前向辖区分支海事局报告供油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作业信息,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作业双方还应在即将开始作业时,通过甚高频、电话等即时通信方式向辖区分支海事局报告作业时间和地点、作业量以及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 设备检查与准备:供油船舶应当配备与作业风险相适应的吸油毡、消油剂及其喷洒装置等溢油应急设备、器材。供受油双方应认真填写和落实《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明确供受双方的责任,并采取满足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供受油作业管理措施23

  • 气象与海况评估:作业前需提前了解天气情况,如遇雷暴大风天气等恶劣海况,禁止进行供受油作业3。供油船舶应当按照其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作业,对于证书未载明抗风等级的内河供油船舶,不得在风力超过 6 级时进行作业。

作业中


  • 安全操作与信号显示:供受油管线连接应符合规范要求,使用配套法兰并且法兰螺栓要上全3。受油船应在加油过程中白天悬挂 “B” 字旗,夜间显示对应的桅杆号灯(红色环照灯)3。要有专人负责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时对油舱进行测量,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3

  • 防火防爆与应急防备:在油气可能扩散的区域,悬挂醒目的 “禁止烟火” 警告牌,进行防火防爆检查,做好防火防爆布置并备妥消防设施、溢油防备器材,如吸油毡、收油桶等3。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做好船舶溢油应急防备工作,如遇漏油等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如停止作业、使用溢油应急设备等,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3

  • 遵守特殊规定:液货船及载运相关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装卸爆炸品、闪点 23°C 以下的易燃液体,或者散化、液化气体船在装卸易燃易爆货物过程中,不得进行加油作业2。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活动期间,也不得进行加油作业2

作业后


  • 设备清理与关闭:停止作业时,必须有效关闭有关阀门,封闭加油口3。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有效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3

  • 记录与单证保存:作业双方应在《供油记录簿》或《油类记录簿》中如实做好相应记录。燃油供受单证应当包括受油船船名,船舶识别号或国际海事组织编号,作业时间、地点,燃油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燃油种类、数量、密度和含硫量等内容,供受油作业双方应当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 3 年,燃油样品妥善保存 1 年,以备检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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