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在海上进行救生演习时,需满足以下海事规则条件:
报警与集合:先使用符合要求的报警系统,如通用报警系统等,然后通过公共广播或其他通信系统宣布进行演习,将乘客和船员召集至集合站,并确保他们知道弃船命令。同时,船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集合地点,一般要求在听到警报后的 2 分钟内到达集合站并向负责人报到,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所述的任务。
人员着装与检查:查看乘客和船员穿着是否合适,是否正确地穿好救生衣,检查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设备的存放、穿着及使用情况,并确保每人都配备了符合要求的救生衣。此外,还需检查其他个人救助设备,如浸水服、保温服等的配备和使用情况4。
救生艇筏操作:
降放要求:每艘救生艇在弃船演习中,应至少每 3 个月下降一次并每 6 个月降落下水一次,降落下水后由指定操作的船员进行水上演练。不同的救生艇应尽实际可能在逐次演习中降放。对自由降落救生艇,可允许将救生艇降放至水面而不作自由降落下水。除兼作救生艇的救助艇外,其他救助艇应至少每 3 个月乘载指定的船员降落下水并在水上进行操纵。如船上配备海上撤离系统,演习应包括对该系统布放所要求的程序。
启动与操作: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落准备工作后,至少降落 1 艘救生艇,并启动并操作救生艇发动机,检查救生艇的发动机、舵机、桨、锚等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同时操作降落救生筏所用的吊筏架,模拟释放救生筏并检查其充气和漂浮情况。
搜救模拟:模拟搜救几位被困于客舱中的乘客,检验船员的搜救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应急照明系统测试:在每次弃船演习时,应测试用于集合与弃船的应急照明系统,确保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工作。
无线电救生设备使用介绍:向船员和乘客介绍无线电救生设备的使用方法,如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等,确保他们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使用这些设备发出求救信号并与外界保持联系。
记录要求:举行救生演习的日期及操练的细节,应记入航海日志。记录内容应包括演习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演习内容、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等。船舶未按规定日期举行演习者,则应记述其原因,并定出补作救生演习的日期4。
报告要求:如在演习过程中发现任何设备故障、人员操作不熟练或其他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向船长或相关负责人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同时,在船舶接受海事部门检查时,应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演习记录供检查人员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