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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规则对于船舶垃圾处理的分类标准和排放区域是如何规定的?
2024年12月25日 18:56   浏览:1   来源:货代小哈哈

海事规则对于船舶垃圾处理的分类标准和排放区域的规定:

分类标准


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附则 V 的要求,船舶垃圾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 A 类塑料:包括塑料瓶、塑料袋、塑料包装材料等所有塑料制品。

  • B 类食品废弃物:包括食物残渣、厨余垃圾等。

  • C 类生活废弃物:包括纸张、纸板、布料等。

  • D 类食用油:包括厨房使用的食用油和废油。

  • E 类焚烧炉灰渣:包括焚烧炉产生的灰渣和残渣。

  • F 类操作废弃物:包括机械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如金属屑、油漆残渣等。

  • G 类动物尸体:包括船上饲养的动物尸体和捕捞的鱼类尸体。

  • H 类渔具:包括破损的渔网、渔线等。

  • I 类电子废弃物:包括电池、电子设备等。

  • J 类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包括对海洋环境无害的货物残留,如粮食残渣等。

  • K 类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包括对海洋环境有害的货物残留,如化学品残渣等。

排放区域规定


  • 一般海域排放规定

    • A、C、D、E、F、H、I、K 类垃圾:在任何海域均不允许排放入海,应分类收集并做退岸处理。C 和 F 类垃圾部分可以焚烧处理。

    • B 类食品废弃物:当距最近陆地(领海基线)≤3 海里,应收集退岸处理。当 3 海里<距最近陆地(领海基线)≤12 海里的海域,应粉碎或破碎至其直径不大于 25mm 后可排放入海。当距最近陆地(领海基线)>12 海里的海域,可直接排放入海。

    • G 类动物尸体:当距最近陆地(领海基线)≤12 海里的海域,应收集并退岸处理。当距最近陆地(领海基线)>12 海里的海域可以直接排放入海。

    • J 类对海洋环境无害的货物残留:当距最近陆地(领海基线)≤12 海里的海域,应收集并退岸处理。当距最近陆地(领海基线)>12 海里的海域可以直接排放入海。

  • 特殊区域排放规定:特殊区域包括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和 “海湾区域” 等2。以红海区域为例,根据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新规,在红海特殊区域内,仅当船舶在航途中且按照 MARPOL 附则 V 第 6 条规定时,才允许向海中排放垃圾,具体要求为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排放食品废弃物入海,但不得少于 12 海里,食品废弃物应粉碎或研磨,并应能够通过孔径不大于 25 毫米的滤网,食品废弃物不应被任何其他类型的垃圾污染;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排放无法使用常用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余物等。

  • 内河排放规定:内河禁止倾倒船舶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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