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无线电通信在海事规则下的值守和通信规范如下:
遇险与安全通信:
遇险信号使用:有关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报告、通告和警告,大风和台风警报,以及船舶发生海难时的呼救、搜寻和救助等方面的通信。根据情况的危急程度,在通信中冠以遇险(呼救)信号 “sos”(电报)、“mayday”(电话),享有最优先权,其他通信不得干扰。
紧急信号与安全信号:紧急信号电报为 “xxx”,电话为 “panpan”;安全信号电报为 “ttt”,电话为 “securite”。
及时报告与响应:船舶在遇到危险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使用规定的遇险报警设备和频率发送求救信号,并尽可能提供准确的船位、船舶信息和遇险情况等。其他船舶和岸台收到遇险信号后,应立即停止一切非紧急通信,保持守听,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转发和响应。
日常通信:
频率使用:船舶应按照国际电信联盟(ITU)的《无线电规则》和各国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在指定的频段和频率上进行通信,不得擅自使用未经许可的频率。不同类型的通信业务,如安全通信、专用通信和公众通信,应使用相应的专用频率或频道。
通信内容规范:通信内容应清晰、准确、简洁,避免使用模糊、歧义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在进行船岸通信时,船舶应向岸台通报船名、呼号、船位、航向、航速等必要信息;在船船通信时,应通报船舶的动态和意图等。严禁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上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避免干扰:船舶在进行无线电通信时,应注意避免对其他船舶和岸台的通信造成干扰。不得在非紧急情况下长时间占用通信频道,不得在通信过程中使用大功率设备或异常发射信号等。
设备使用与维护:
设备配备要求:船舶应根据其航行区域、船舶类型和吨位等配备相应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如 VHF 无线电装置、MF/HF 无线电装置、INMARSAT 船舶地面站、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等,并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1。
设备操作规范:船员应熟悉所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操作方法和功能,严格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和操作,不得擅自拆卸、改装或调整设备的参数。在进行通信前,应检查设备的电源、天线、连接等是否正常,确保通信质量。
设备维护与测试:船舶应定期对无线电通信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包括清洁、检查、校准、更换部件等,确保设备的性能和可靠性。同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对设备进行测试,如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应在船上或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试验站进行年度测试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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