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船舶在雾天航行时应按以下规定使用声号来警示其他船只2:
失去控制、操纵能力受限、限于吃水、帆船、从事捕鱼、拖带或顶推他船: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限于吃水的船舶、帆船、从事捕鱼的船舶,以及从事拖带或顶推他船的船舶,应以每次不超过 2min 的间隔连续鸣放 3 声,即一长声继以两短声,以取代上述机动船的声号。
被拖船:一艘被拖船或者多艘被拖船的最后一艘,如配有船员,应以每次不超过 2min 的间隔连续鸣放 4 声,即一长声继以三短声。当可行时,这种声号应在拖轮鸣放声号之后立即鸣放。
搁浅的船舶应鸣放锚泊船规定的钟号,如有要求,应加发锣号。此外,还应在紧接急敲号钟之前和之后,各分隔而清楚地敲打号钟 3 下,搁浅的船舶还可以鸣放合适的笛号。
引航船当执行引航任务时,除上述机动船规定的声号外,还可以鸣放由 4 短声组成的识别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