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在狭窄航道航行时船舶应遵循以下海事规则来确保安全会遇:
表明意图:在狭窄航道或航道内,只有在被追越船采取行动以允许安全通过时,追越船才能进行追越。追越船应发出规则 34 (c)(i) 规定的信号,即两长声继以一短声,表示 “我打算从你船右舷追越”;两长声继以两短声,表示 “我打算从你船左舷追越”。
被追越船回应:被追越船如同意,应发出相应的信号,即一长声、一短声、一长声和一短声,并采取措施让出航道一侧,为追越船提供足够的安全通过空间。追越船在未收到被追越船的明确同意信号前,不应进行追越。
在狭窄航道航行时,船舶如何判断是否存在碰撞危险?
船舶在狭窄航道航行时应如何保持安全距离?
制定这些海事规则的目的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