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对不同类型船舶的号灯显示要求有诸多细节,以下是一些主要规定:
在航机动船:
长度大于 100 米:对水移动时,应显示左红右绿舷灯、前后桅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应显示前后桅灯1。
长度为 50 米及以上但小于 100 米:对水移动时,显示一盏桅灯、左红右绿舷灯和尾灯;不对水移动时,显示一盏桅灯。
长度为 20 米及以上但小于 50 米:对水移动时,显示一盏桅灯、左红右绿舷灯和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舷灯和尾灯,仅显示桅灯。
长度为 12 米及以上但小于 20 米:对水移动时,显示桅灯、左红右绿舷灯和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可显示桅灯,也可关闭桅灯、舷灯和尾灯。
长度小于 12 米:可以把最上面的一盏号灯装在舷缘以上小于 2.5 米的高度,但当除舷灯和尾灯之外还设有一盏桅灯或者除舷灯之外还设有环照白灯时,则该桅灯或该环照白灯的设置至少应高于舷灯 1 米2。
从事拖带或顶推他船的机动船: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对于不同类型船舶的号型显示要求有哪些?
简述《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适用范围
当不同类型船舶相遇时,如何根据号灯显示要求判断避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