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海牙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在实际运输纠纷中可参照以下方法适用法律:
合同条款约定:如果运输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对《海牙规则》未涉及的事项进行了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强行法规定和公共秩序,那么应优先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对于货物在转运港的停留时间及承运人在此期间的责任,若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双方应遵守该约定。
首要条款选择:提单中的首要条款通常会规定该提单受某一国际公约或某国法律支配。如果首要条款选择了《海牙规则》未涵盖的其他国际公约或国内法,那么对于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可依据所选择的公约或法律来处理。比如,提单首要条款规定适用《汉堡规则》的部分条款来补充《海牙规则》的不足,在不冲突的情况下,可按此执行1。
确定联系因素:当合同未对适用法律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需要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准据法。通常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当事人的住所地、营业地、货物的起运地、目的地、船舶的国籍等。例如,货物从中国上海运往美国纽约,提单由中国的承运人签发,托运人是中国企业,收货人是美国企业,那么中国法可能与该运输合同具有较密切的联系2。
适用相关法律:在确定了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后,便适用该国或地区的法律来处理《海牙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如该国是《维斯比规则》或《汉堡规则》的缔约国,对于未规定事项可考虑适用这些公约中的相关规定;若不是缔约国,则适用其国内的海商法或其他相关民事法律。
普遍接受的惯例:在国际海运领域,存在一些被广泛接受和遵循的商业惯例和行业标准,对于《海牙规则》未明确的事项,可以参考这些惯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对于某些特殊货物的装卸、储存标准和要求,若《海牙规则》未规定,可参考国际航运界普遍认可的操作规范。
惯例的证明与适用:主张适用国际惯例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惯例的存在及其具体内容。一旦证明成立,且该惯例不与强行法冲突,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会予以考虑并适用。
其他国际公约:除了与海上货物运输直接相关的三大公约外,对于《海牙规则》未规定的某些具体问题,还可以参考其他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如在涉及货物保险、货物多式联运等问题时,可参考《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等中的有关规定。
国内法规定:各国的海商法、民法等国内法律中也有许多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在不违反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前提下,可以作为补充适用。例如,中国《海商法》中对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细化和补充了《海牙规则》,对于未明确的货物交付前和交付后的责任问题等有更具体的规定。
《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有哪些?
适用《维斯比规则》时,要考虑哪些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
《海牙规则》在国际货物运输领域的地位和影响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