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中船舶不适航与货物损失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直接因果关系的必要性:货物损失必须是由船舶不适航直接导致的,即不适航是造成货物损失的近因。如果货物损失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引起的,那么需要确定船舶不适航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是否为直接且关键的因素。如果不适航只是一个间接因素,或者与货物损失之间存在其他介入因素打断了因果链,那么承运人可能无需对全部损失负责 。
合理预见范围:船舶不适航所导致的货物损失应是在承运人合理预见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基于船舶不适航的具体状况以及当时的运输环境等,承运人应当能够预见到这种不适航状态可能会对货物造成损害 。
承运人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承运人有责任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如果承运人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导致船舶不适航,并且货物因此遭受损失,那么承运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谨慎处理的义务 。
索赔方的初步举证责任:索赔方需要首先证明船舶不适航以及货物遭受了损失。在证明船舶不适航时,可以从船舶的结构、设备、船员配备、载货处所等方面的缺陷或不足入手,提供相关的证据,如船舶检验报告、航海日志、船员证言等,以证明船舶在开航前或开航时存在不符合适航要求的情况 。
承运人对适航的举证责任:一旦索赔方完成了初步举证,证明了船舶不适航和货物损失的存在,承运人则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责任。承运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检查、维护和修理船舶,配备了合格的船员和设备,以及对载货处所进行了妥善的准备等,以反驳索赔方关于船舶不适航的主张 。
船舶结构和设备不适航:如果船舶的结构存在缺陷,如船体强度不足、船舶老化等,或者船舶的设备出现故障,如导航设备失灵、船舶动力系统故障等,导致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生事故,进而造成货物损失,那么可以认定船舶不适航与货物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船舶的舵机失灵导致船舶失控撞上礁石,造成船上货物受损,这种情况下船舶舵机的不适航状态与货物损失之间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 。
船员配备不适航:当船员数量不足、船员资质不符合要求或船员缺乏必要的技能和经验时,可能会影响船舶的正常航行和货物的安全保管,从而导致货物损失。比如,船员在航行中操作不当,引发船舶碰撞或搁浅,致使货物受损,此时船员配备不适航与货物损失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载货处所不适航:如果货舱、冷藏舱、冷气舱等载货处所存在清洁问题、通风不良、温度控制不当等情况,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变质或损坏,那么可以认定载货处所不适航是造成货物损失的原因。例如,冷藏舱的制冷设备故障,无法保持货物所需的低温环境,致使易腐货物变质,这表明载货处所的不适航与货物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列举《海牙规则》中关于承运人免责的情形
《海牙规则》在国际货物运输领域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我国是否加入了《海牙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