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海牙规则》,收货人在提货时应遵循以下程序和义务:
接收到货通知:船舶到港后,承运人应于货物运达到货地点后 24 小时内向收货人寄交 “准备卸货通知”,收货人需及时关注并确认收到该通知.
换取提货单:收货人应持正本提单或副本提单随同有效的担保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提货单,提货单是收货人向港口装卸部门提取货物的凭证2.
进行提货:收货人凭提货单到指定地点提取货物,常见的提货方式有仓库提货、船边提货和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提货等2.
仓库提货:货物抵达港口后,在未通关时卸入码头仓库,进口商需先办妥进口报关手续,由海关验关后在提货单上加盖放行章,并交承运人或其代理签字,提交港务当局计算卸货及仓储等费用。缴清相关费用后换取出仓单,再将提货单和出仓单交给仓库管理人员,经核销仓单后即可提货。提货时,应特别注意货物数量是否相符,外包装是否有残损,若有问题应立即停止提货,会同仓库及公证机构予以检验,并取得相关证明,以备索赔.
船边提货:进口货物不卸入码头仓库,而是在船边直接交给进口商。船边提货须经海关在船边验放,进口货物须符合规定,才可预先申报,如鲜货、易腐货物、危险品及活动植物等特殊货物一般采用这种方式。进口商应在卸货开始前一定时间内,将提单交给船公司或其代理向海关呈递预报进口舱单,海关在提货单上加盖放行章,待船舶抵港后,送交验货部门查验放行.
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提货:若进口货物为整箱货,进口商通常在集装箱堆场提货;若为拼箱货,进口商应在集装箱货运站提货2.
及时提货: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后,应及时组织提货,不得拒绝提货或卸货,也不得滞留船舶进行货物的理化检验,以免影响承运人的正常运输业务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验收交接: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时,应认真进行验收、交接。按件承运的货物,如发现货物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按舱施封的货物如发现舱封有异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并编制货运记录。若验收、交接时没有提出异议,则应在运单上签章.
支付费用:按规定或约定在提货时交付运费和包装整修、加固费用以及其他中途垫款,收货人应于提货时一次付清2.
提出索赔:如果提货时发现货物存在短少或残损等问题,收货人应立即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如残损不明显,则应在三日内提出索赔通知,否则视为交货时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1.
收货人在提货时,如果发现货物有损坏或短缺,应该如何处理?
收货人在提货时,若发现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应如何应对?
若收货人在提货时未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