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牙规则》下,确定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否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可从以下几方面考量: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完船时止,通常以 “钩到钩” 原则来确定123.
在使用装运船舶起重机起吊货物时,从货物被吊离地面时起至货物被吊离船落地时止,这段时间内货物的风险由承运人负责1.
在不使用船上起重机时,使用岸上起重机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船舷至船舷;使用驳船装卸时,责任期间为货物被吊上钩起至全部货物被卸至驳船上止;石油和散货运输如使用管道和输送带,责任期间为货物被输送至管道或输送带的入舱口起至货物被送到船舶与管道或输送带的最后一个接点止1.
装货港的证据:装货港的理货单、货物交接清单、大副收据等文件可证明货物装船时的状况和数量。若装货港的记录显示货物装船时完好无损,而卸货港发现货物有灭失或损坏,在无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可初步认定损坏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
船舶航行记录: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记录船舶航行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包括天气状况、船舶航行状态、是否遭遇意外事件等。若其中记载了可能导致货物损坏的事件,如恶劣天气、船舶碰撞等,且时间在货物装船后至卸船前,可作为货物损坏发生在责任期间内的证据。
卸货港的证据:卸货港的理货报告、检验报告等是确定货物到达卸货港时状态的重要依据。若卸货港的检验结果显示货物存在灭失或损坏,需进一步结合装货港的证据及船舶航行记录,综合判断损坏是否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
若无法确定货物灭失或损坏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责任应由谁承担?
《海牙规则》中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若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托运人的过失造成的,承运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