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中的 “航海过失免责” 条款,即第 4 条第 2 款第 1 项规定: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导致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具体来说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驾驶船舶中的过失:指船长、船员等在船舶航行过程中,因操纵船舶的技术性行为出现错误或疏忽,导致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等事故,进而造成货物损失。例如,船长在雾中航行时未正确使用雷达等导航设备,致使船舶与其他船只相撞,船上货物受损,承运人可依据航海过失免责条款免除对该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是指船长、船员等在维持船舶正常运输、保持船舶的有效性能或状态方面没有尽到合理谨慎,致使船舶或货物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比如,船员未及时对船舶的机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导致船舶在航行途中发生故障,货物因延误等原因受损,承运人同样可援引此条款免责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