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海牙规则》,对于货物包装不良导致的损失,承运人责任认定如下:
一般情况下免责:《海牙规则》规定了一系列承运人可以免责的事项,其中包括包装不善 。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引起的,且自身没有实际过失或私谋,也非其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那么承运人通常无需对此损失承担责任2.
签发清洁提单的特殊情况:如果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即提单上未对货物的表面状况作出货损或包装不良之类的批注,那么就意味着承运人在接收 / 装船时,认可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货物实际上存在包装不良的问题,承运人也不能再以包装不良为由主张免责。因为清洁提单构成了承运人已接收表面状况良好货物的初步证据,承运人须向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交付与提单记载相符的、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1.
举证责任:若承运人欲援引包装不良免责,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货物损失确系包装不良所致,且自身及相关人员无过失或疏忽。若无法有效举证,则可能需对货物损失负责2.
《海牙规则》中关于承运人管货义务的规定有哪些?
《海牙规则》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和免责事项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