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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中关于货物索赔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2024年12月25日 18:24   浏览:3   来源:货代小哈哈

《海牙规则》中货物索赔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索赔方的举证责任


  • 证明货物损失:索赔方需要首先证明货物存在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等损失情况 ,通常要提供相关的货运单证、检验报告、照片、视频等证据,如提单、收货单、货物残损单以及检验人签发的检验证书等,以此来确定货物在交付时的实际状况与提单等运输单证记载不符.

  • 初步证明承运人存在过失:在某些情况下,索赔方需要初步证明承运人存在过失导致了货物损失。不过,根据《海牙规则》,对于承运人在管货义务和适航义务等方面的过失,实行的是推定过失原则,即一旦货物发生损失,在一定程度上会推定承运人存在过失,但索赔方仍需提供一些基础证据来支持其索赔主张1.

承运人的举证责任


  • 证明已履行管货义务:承运人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妥善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没有过失。例如,提供货物在船上的积载图、装卸记录、航海日志中关于货物保管情况的记载等证据,以证明其在整个运输过程中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照管货物1.

  • 证明船舶适航:承运人必须证明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是适航的,包括船舶的船体、船机、设备等处于良好状态,船员配备齐全且适任,供应品充足等,以表明货物的损失并非由于船舶不适航所导致。通常需出示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航海日志中对船舶状况的记录等作为证据.

  • 援引免责事项的举证:如果承运人主张免责,需对免责的原因和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比如,对于因天灾、海难等不可抗力导致货物损失的免责主张,承运人要提供气象报告、海事声明等证据来证明事故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对于因货物的固有缺陷导致损失的免责主张,承运人需证明货物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该问题是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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