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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免责事项有哪些具体情形及条件?
2024年12月25日 18:22   浏览:102   来源:货代小哈哈

《海牙规则》规定了十七项承运人免责事项,具体情形及条件如下2 :


  1. 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违约活动:只要是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过程中的过失,导致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即可免责。但如果是管理货物的过失则不能免责,区分这两种过失的标准是看行为对象和目的,针对货物且目的是管理货物的行为属于管货行为,不能免责。

  2. 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引起的除外:火灾造成货物损失,承运人一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火灾是由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比如承运人明知船上消防设备老化失修却未及时更换等情况。

  3. 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如海啸、飓风、礁石、冰山等海上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导致货物受损,承运人可免责。需注意,这里要求该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

  4. 天灾: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地震、雷击、暴雨等,因这些原因造成货物损失,承运人无需担责。

  5. 战争行为:包括国家之间的战争、武装冲突等,因战争导致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运人可免责。

  6. 公敌行为:指与船旗国为敌的国家的敌对行为,或海盗等对船舶和货物的攻击、抢劫等行为致使货物受损,承运人免责。

  7. 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羁押,或依法拿捕:因政府行为,如货物被当地政府以合法理由扣留、没收等,造成货物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8. 检疫限制:船舶或货物因需接受卫生检疫等限制措施,导致货物损坏或迟延交付,承运人可免责。例如,船舶因疫情防控被港口当局要求长时间隔离检疫,期间货物变质,承运人无需赔偿。

  9. 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若托运人未对货物进行妥善包装、标记,或提供了错误的货物信息,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损,承运人可免责。比如托运人未告知货物的特殊性质和保管要求,致使货物受损。

  10. 不论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工或限制工作:因罢工等劳工问题导致货物无法正常运输、装卸,造成货物损失或迟延交付,承运人可免责。

  11. 暴动和骚乱:船舶停靠地或运输途中发生暴动、骚乱,致使货物受损,承运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12. 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如果船舶为了救助海上遇难人员或财产而偏离航线,导致货物迟延交付或受损,承运人可免责,但救助行为需合理,不能无节制地延长救助时间而不顾及货物利益 。

  13. 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如水果在运输途中自然腐烂、易挥发货物的挥发等,因货物本身特性导致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4. 包装不固:若货物包装存在缺陷或不牢固,在运输过程中因包装破裂导致货物受损,承运人可免责,但承运人需证明其在接收货物时包装就已存在问题。

  15. 标志不清或不当:货物标志不清或不当,致使承运人无法正确识别、装卸和照料货物,造成货物错卸、混装等损失,承运人可免责。

  16. 尽到应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已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但仍无法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导致货物损失,承运人可免责。

  17. 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但援引此免责事项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海牙规则》中,承运人在管货义务方面的免责情形有哪些?

如何判断《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管货行为?

《海牙规则》的免责条款在实际应用中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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