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在防止船舶油污方面的核心措施与技术标准主要体现在《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公约)的附则 I 中,以下是具体内容:
船舶结构与设备要求:
双层船壳结构:新油轮必须采用双层船壳设计,以在船舶发生碰撞、搁浅等事故时,有效防止油类泄漏到海洋中。对于现有油轮,也制定了逐步安装双层船壳的时间表。
油水分离设备:船舶应配备经认可的油水分离设备和滤油设备,确保船舶含油污水在排放前经过处理,使其含油量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如对于 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要求其安装的油水分离器必须能使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 15ppm1。
污油储存舱:船上需设置足够容量的污油储存舱,用于收集和储存来自机器处所、货油舱区等的污油和含油污水,防止其直接排放到海洋中。
油类排放监控系统:大型油轮和部分其他船舶应安装油类排放监控系统,能够实时监测和记录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的含油量、排放流量等参数,确保排放符合标准,并为港口国监督检查提供数据支持。
操作与管理措施:
油类记录簿:船舶必须配备油类记录簿,详细记录船舶的燃油加装、驳运、储存、使用以及含油污水的处理和排放等情况,以便于监管部门检查船舶的油污防治措施执行情况。
船舶油污应急计划:要求所有 150 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 400 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都应制定船舶油污应急计划,明确在发生油污事故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责任分工、通讯联络方式等,定期进行演练,确保船员熟悉应急操作程序。
港口国监督检查:授权港口国对到港船舶进行检查,核实船舶是否符合 MARPOL 公约附则 I 的要求,包括船舶结构、设备配备、操作记录等方面,对发现的不符合项可采取滞留船舶、要求整改等措施,以确保船舶在全球范围内遵守油污防治规定。
特殊区域保护:在一些生态环境脆弱、对油污敏感的特殊区域,如地中海、波罗的海、黑海等,制定了更为严格的防止船舶油污措施,包括限制船舶的含油污水排放、强制使用清洁压载水等。在这些区域内,船舶的含油污水必须留存船上,排往接收设施,严禁排放入海。
含油污水排放标准:在一般海域,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含油量不得超过 15ppm;在特殊区域内,含油污水的含油量限制更为严格,通常要求不超过 5ppm。
设备性能标准:对油水分离器、滤油设备、油类排放监控系统等船舶防油污设备,规定了具体的性能标准和测试方法,确保这些设备能够有效地分离、处理和监测含油污水。例如,油水分离器应能在不同的工况下稳定运行,其分离效果应满足规定的含油量排放标准。
油轮构造与安全标准:对油轮的设计、建造和构造提出了一系列标准,以提高油轮的安全性和防污染能力。如油轮的双层船壳结构应满足一定的强度和完整性要求,舱壁的设计和建造应能防止油类在舱室之间泄漏等。
燃油质量标准:IMO 还对船舶使用的燃油质量作出规定,以减少燃油燃烧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和潜在的油污风险。例如,规定了燃油的含硫量、粘度等指标的限值,要求船舶使用低硫、低粘度的清洁燃油。
国际海事组织在防止船舶油污方面有哪些奖惩机制?
介绍一下《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发展历程
如何加强对船舶油污应急计划的演练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