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在国际海运中的法律地位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
契约承运人:无船承运人符合《海商法》中关于承运人的定义,即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无船承运人通常与发货人签订运输合同,约定运输事项和责任,承担着承运人的身份,享有收取运费的权利,在得不到运费或与运输相关的费用时有留置货物的权利,同时承担承运人的免责以及赔偿责任限制等34。
货物收据签发人:无船承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HOUSE B/L),该提单不仅是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运输合同的条款和实体内容的证明,具有货物收据的特征。托运人持有无船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证,是无船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该单据一旦流转到善意的第三人手中,即成为无船承运人按其上记载的内容收到货物的绝对证据3。
部分国际公约也对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进行了一定的确认和规范,如《汉堡规则》中对于承运人的定义,使得无船承运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认定为承运人,从而适用公约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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