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运提单的背书转让中,以下法规细节需要注意:
记名提单: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234。因为记名提单已经明确指定了收货人,只有该指定的收货人才有权提货,其主要用于贵重物品、捐赠品等需要确保货物安全到达特定收货人的情况。
指示提单: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234。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写上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由背书人签名;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不写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在记名背书的场合,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被背书人;反之,在空白背书的情况下,只需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23。
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又称来人抬头提单,任何人持有提单便可要求承运人放货,但这种提单容易丢失或被窃,风险极大,在国际上较少使用234。
连续性:若提单是通过连续背书转让的,背书应当连续,即转让提单的背书人与受让提单的被背书人的签名、盖章需依次连接。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对提单的权利;未经背书,以其他合法手段取得提单的,应当依法证明其对提单的权利157。
完整性:背书必须是对提单的完整转让,部分转让或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并且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对提单不具有效力。此外,背书记载 “委托收款” 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表背书人行使委托的提单权利,但这并非真正的转让17。
提单状态:提单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不能是伪造、变造或已失效的提单。并且只有正本提单才可以进行背书转让,如果提单已经电放,即承运人已根据托运人的指示向收货人直接放货,该提单则无法再进行背书转让。
提单内容:提单上的各项记载应完整、准确,包括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船舶名称、托运人的名称、收货人的名称、装货港和卸货港等。若提单内容存在错误或遗漏,可能会影响背书转让的效力及后续的提货等环节。
协议约定:提单转让需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以及运输合同的规定。如果运输合同中对提单的转让有限制性条款,如约定提单不得转让或需经承运人同意方可转让等,那么双方应遵守该约定,否则可能导致转让行为无效2。
善意取得:受让人在接受提单背书转让时,应确保是善意取得,即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提单存在权利瑕疵或转让存在违法情形。如果受让人明知或应知提单存在问题仍接受转让,可能无法取得合法的提单权利。
通知义务:在某些情况下,提单的背书转让可能需要通知承运人或其他相关方。例如,当提单的转让涉及到运输合同的变更或对承运人的指示发生改变时,应及时通知承运人,以便承运人能够按照新的指示行事。
交付提单:提单的背书转让通常需要伴随着提单的实际交付,即提单持有人将提单交付给受让人。交付的方式可以是当面交付、邮寄、快递等,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应确保提单能够安全、及时地到达受让人手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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