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运法规对小型船舶运营的特殊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国内航行小型海船技术规则(2024)》:适用于船长大于等于 5m 但小于 20m 的国内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船舶,涵盖船舶稳性、消防、救生、通导、防污染以及船舶结构、舾装、轮机、电气等所有船舶检验所需要的技术要求。除常规船型外,还对帆船、液化石油气(LPG)动力船等船型提出了附加要求2。
近海航区营运限制:20 米以下小型海船在近海航区航行时,其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及其修改通报的要求2。
审批要求:航行香港、澳门地区的 500 总吨以下机动船舶和各种非机动运输船舶,从事内地至香港、澳门地区的运输,必须经交通部或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交通厅批准48。
船舶证书与配备:船舶的技术条件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有关规范,且应持有符合规定的有效船舶证书。航行香港、澳门地区的海船和 300 总吨以上的内河船舶,应配备无线电台;五十总吨以上的机动船舶,应持有中英文对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非机动船舶及五十总吨以下的机动船舶,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执照》,且船舶航行必须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48。
船员资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为每一船舶配备足以保障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长、轮机长等必须通过交通部授权的港务监督组织的考试,持有该机构签发的与所服务船舶种类、等级及职务相符的适任证书。所有船员均应持有港务监督签发的《船员服务簿》。持有特定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还须加考海上航行的必备知识并加试 “港澳港口规章” ,海船船员必须完成 “船舶消防”“救生艇、筏操纵”“海上求生”“海上急救” 专业训练,并持有港务监督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专业训练合格证》48。
进出境手续:小型船舶进境时,应当在海关监管站附近的指定锚地停泊,由小型船舶负责人向海关监管站办理舱单确认手续;经海关监管站在《海关监管簿》上签批后,方可继续驶往境内目的港,同时应当将海关制作的关封完整无损地带交目的港海关。出境时也有相应的手续要求6。
航行限制:进境小型船舶进境后、办结海关手续前,出境小型船舶自启运港办理海关手续后至出境前,未经海关批准,不得中途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或者抛掷、起卸货物和物品、上下人员的,小型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6。
我国海运法规中对小型船舶运营的特殊规定是否会随着时间而改变?
满足《国内航行小型海船技术规则(2024)》的小型船舶,是否一定能在近海航区安全航行?
港澳航线小型船舶的审批流程和所需文件是否会根据政策变化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