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货物在运输途中被盗,承运人通常需要承担责任,但存在一些免责情形,具体法规依据及分析如下:
《海牙规则》:采取 “不完全过失原则”,如果货物被盗是由于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所导致,承运人应承担责任;但在一定条件下,承运人可以因 “航行过失” 等免责。如承运人能证明其在货物保管方面没有过失,且货物被盗是由于船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间接导致的,承运人可能免责23。
《汉堡规则》:采用 “完全过失原则”,减少了承运人因航行过失免责的机会。只要货物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发生被盗,且承运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失,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23。
《鹿特丹规则》:进一步发展了承运人责任制度,引入了最小网状责任制,对不同运输方式的责任进行了更细致的划分。当货物被盗发生在海运区段时,如果承运人不能证明存在免责事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货物在其他运输区段被盗的情况,则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2。
在实践中,对于货物被盗的责任认定往往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货物的包装、运输路线的安全性、承运人采取的安保措施等。如果双方在运输合同中有特别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