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船舶抵押权设定方面,海运法规的具体要求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共有人同意: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5。
书面合同:船舶抵押人和船舶抵押权人设定船舶抵押权时,应当签订书面船舶抵押合同5。
登记对抗:登记是船舶抵押权的对抗要件,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5。
船舶转让限制: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共同申请:20 总吨以上船舶的抵押权登记,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1。
提交材料: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共有船舶的,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承租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等1。
《1952 年统一船舶留置权和抵押权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根据船舶所属缔约国的法律正式设定的、并且在船籍港或中央机关的公共登记的船舶抵押权,在所有其他缔约国视为有效,并且受到尊重4。
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未经登记的船舶抵押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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