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对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主要如下:
海上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客票票价含接送费用的,运送期间并包括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时间,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他设施内的时间。旅客的自带行李,运送期间同前款规定。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时起至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交还旅客时止。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上述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
承运人对旅客自带行李的赔偿责任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因旅客自身原因导致行李损坏,承运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海运法规中对于旅客行李丢失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