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运法规对船员劳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主要有以下规定:
合同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内容:《海商法》规定,船员劳务合同应当含有船员和船东的名称和住所、合同日期和订立地点、船舶的名称、航次或船号、航行路线、起止日期、船员的工作岗位或职务、航行区域及任务、航行时间和休息时间、工资、伙食费、社会保险情况等。还应包括船员应当具备或需要满足的资格条件、船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船东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合同的生效时间及期限、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情形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等1。
主体资质:船东或其代理人作为合同一方,需具备合法的航运经营资质和相应的船舶所有权或经营权;船员应具备相应的适任证书和健康证明等从业资格。
告知义务:船东或其代理人在签订合同前,有义务向船员如实告知船舶的基本情况、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安全风险等重要信息;船员也应如实向船东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专业技能、工作经历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