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中货物索赔的时效期限及依据的法规如下:
向承运人索赔: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34。
航次租船合同: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34。
海上拖航合同: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4。
共同海损分摊: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4。
海上保险合同: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
船舶油污损害: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4。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对于货物索赔时效未作明确统一规定,但在实践中通常也会参照相关国内法或国际惯例执行。
《汉堡规则》:规定了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如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情况,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后的次日起,连续十五天内提交书面通知;对于延迟交付的索赔,收货人应在货物交付后的六十天内提交书面通知。有关货物运输的任何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承运人交付货物或部分货物之日起算,如未交付,则自货物应该交付的最后一日起算。
在国际海运货物索赔中,具体时效期限的适用可能因案件的具体情况、合同约定以及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当事人应及时了解和遵守相关时效规定,以免丧失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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