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2 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油轮装载的持久性油类所造成的油污损害,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如下4:
不超过 5000 吨的船舶,责任限额为 451 万特别提款权;
吨位超过 5000 吨的船舶,每吨增加 631 特别提款权,但赔偿总额都不得超过 8977 万特别提款权。
如果船舶所有人证明,污染损害完全或部分地由于受害人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不为引起,或由受害人的疏忽所造成,那么该船所有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免除对该损害所负的责任4。对于非持久性燃油或者非油轮装载的燃油造成油污损害的,应依照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确定赔偿限额1。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
国际海事组织对油污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定?
中国对于油污损害赔偿有哪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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