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海商法》,海运货物发生共同海损时,分摊方法如下:
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123。
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旅客的行李和私人物品,不分摊共同海损123。
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123。
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123。具体计算时,先确定共同海损总额,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的总和5。然后将共同海损总额除以各受益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总和,得到分摊率5。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分摊金额分别等于其分摊价值乘以分摊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