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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船运输中,定期租船合同下船东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2024年12月22日 15:26   浏览:1   来源:Faye

在定期租船合同下,船东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船东的权利义务


  • 权利

    • 收取租金: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向承租人收取租金14

    • 船舶所有权和管理权:在租赁期间,船东仍然拥有船舶的所有权和对船舶的管理权限,包括对船长和船员的指挥权等124

    • 船舶转让通知权:在船舶所有权发生转让时,有权将转让情况及时通知承租人,且原租船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履行合同4

  • 义务

    • 交付船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船舶状况向承租人交付船舶。交付的船舶应当适航,并且适于约定的用途,否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 船舶维护与保养:负责船舶的维修、保养和保险等费用,保持船舶在租期内处于适航状态,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机械等方面的维护124

    • 配备船员:为船舶配备合格、足额的船员,并支付船员的工资、给养等费用,船长和船员应听从承租人在船舶营运方面的合理指挥124

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 权利

    • 船舶使用权和经营权:在约定的租期内,对船舶享有调度权和经营权,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安排船舶的航行路线、挂靠港口和运输货物等124

    • 指挥船长权:在船舶营运方面有权指挥船长,但不得违反航行安全和法律法规的规定124

    • 转租权:经船东同意,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租给第三人,但应当将转租的情况及时通知船东。原租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14

    • 救助报酬获取权:在合同期间,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承租人有权获得扣除救助费用、损失赔偿、船员应得部分以及其他费用后的救助款项的一半14

  • 义务

    • 支付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向船东支付租金,如未按时支付,船东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还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权14

    • 还船义务:在租期届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将船舶交还给船东,且船舶应具有与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但船舶本身的自然磨损除外。若船舶未能保持良好状态,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 按约定使用船舶:保证船舶在约定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货物,不得擅自改变船舶的用途或航行区域。若需运输活动物或者危险货物,应事先征得船东的同意,否则致使船东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承担营运费用:负责船舶营运过程中的燃料费、淡水费、港口费、货物装卸费、运河通行费等与营运有关的费用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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