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1。” 其具体标准如下:
结构和设备:船壳必须水密、牢固和强壮,以安全地抵御海上风浪,如老旧船舶的舱壁、钢板和铆钉等必须处于良好的状态,铆钉松动、船壳钢板出现裂缝、船壳螺丝帽腐蚀等都可能导致船舶不适航。同时,船舶的主机、锅炉、发电机、锚泊索具、电子操纵系统等关键设备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管道等设施也要确保无堵塞、无泄漏等1。
船舶适航证书:船舶需持有有效的船舶适航证书,这是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用以证明船舶结构和性能符合一定要求,适合在一定水域内航行的证书。如客船安全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等2。
数量充足:应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备足够的船员,以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各项操作和应急处理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资质合格:船员需具备相应的适任证书和专业技能,包括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等,都应经过专业培训并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
健康状况良好:船员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各自的工作岗位,不得患有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疾病。
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应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要求货舱清洁干燥、无油污等污染、无气味等不利于装货的缺陷,同时保持货舱舱盖水密等硬件的指标要求,货舱通风系统、排污系统等各个系统都应立即可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