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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运法规对于船舶适航性的具体标准是怎样的?
2024年12月22日 15:25   浏览:1   来源:Faye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1。” 其具体标准如下:

船舶本身状况


  • 结构和设备:船壳必须水密、牢固和强壮,以安全地抵御海上风浪,如老旧船舶的舱壁、钢板和铆钉等必须处于良好的状态,铆钉松动、船壳钢板出现裂缝、船壳螺丝帽腐蚀等都可能导致船舶不适航。同时,船舶的主机、锅炉、发电机、锚泊索具、电子操纵系统等关键设备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管道等设施也要确保无堵塞、无泄漏等1

  • 船舶适航证书:船舶需持有有效的船舶适航证书,这是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用以证明船舶结构和性能符合一定要求,适合在一定水域内航行的证书。如客船安全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等2

船员配备


  • 数量充足:应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备足够的船员,以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各项操作和应急处理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 资质合格:船员需具备相应的适任证书和专业技能,包括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等,都应经过专业培训并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

  • 健康状况良好:船员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各自的工作岗位,不得患有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疾病。

装备与供应品


  • 航行设备齐全:船舶必须装备保证安全航行的设备,如罗经、雾号、雷达、自动雷达标绘仪、回声测深器、航程指示器、舵角指示器、螺旋桨转数和频率指示器等,并确保这些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同时,还需配备足够的和最新版的海图、灯标表和航海通告等1

  • 供应品充足:配备足够的燃料、淡水、食品、药品等供应品,以满足船舶在整个航次中的正常运行和船员生活的需要。

载货处所适货


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应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要求货舱清洁干燥、无油污等污染、无气味等不利于装货的缺陷,同时保持货舱舱盖水密等硬件的指标要求,货舱通风系统、排污系统等各个系统都应立即可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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