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1936 年海上货物运输法(COGSA)虽未像某些国家海商法那样对货物留置权作出非常明确和具体的直接规定,但结合相关法律原则和实践,可以得出以下与货物留置权相关的内容:
费用未付: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未向承运人支付应付的运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以及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等,承运人有权留置货物。例如,托运人未支付约定的运费,承运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对货物行使留置权1。
合同约定:在不违反公共政策的前提下,允许订约双方自由约定留置权条款。如果提单或租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运人在特定情况下对货物的留置权,只要该约定不与 COGSA 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一般会得到法律的认可2。
合理限度:承运人留置货物应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通常是以应收取费用的金额为限。不能过度留置货物,对于可分的货物,留置的价值应与未支付的费用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相当;对于不可分的货物,虽然可以留置全部货物,但也要考虑合理性3。
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承运人在行使留置权时,不能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货物已经合法转让给第三人,且第三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债务不知情,承运人一般不能对该第三人占有的货物行使留置权。
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美国海运中承运人留置权的法律适用
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发展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