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运法规,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承运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承运人必须及时通知托运人,如果收货人明确,则也应及时通知收货人,确保所有相关方都了解货物状况,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承运人未收到运费、滞期费等费用,可以在合理限度内留置货物,合理限度通常指以应收取费用的金额为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 87 条规定,承运人有权对货物进行留置,并可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拍卖所得的款项用于支付滞期费、保管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海商法》第 86 条,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延迟、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承运人在拍卖或变卖货物时应遵循哪些程序和规定?
对于易腐烂变质的货物,承运人应如何处理以避免损失扩大?
如果托运人对承运人采取的措施有异议,应该如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