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出口退税的单证备案制度包括的具体单证如下:
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企业规范进行单证备案可参考以下方法:
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 15 日内,将备案单证妥善留存。
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若选择纸质化方式,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若选择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 5 年。
出口企业应如何证明出口货物的真实性以满足单证备案制度的要求?
若备案单证不慎遗失,企业该如何处理?
企业在备案单证时需要注意哪些细节以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