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口退税审核中,税务局对企业收汇情况进行核查时,企业需根据实际收汇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需提供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若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2。
需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提供相应材料123:
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等任一资料。
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因溢短装: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提供出口合同。
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因其他原因: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企业提供的收汇凭证有哪些要求?
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出口企业视同收汇?
除了收汇情况,税务局在出口退税审核中还会核查哪些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