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等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申请出口退税时需要满足的特定条件如下: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述第一类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在满足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行为的前提下,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如何确定出口货物是否属于视同自产货物?
企业出口的货物不属于视同自产货物,还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吗?
出口退税的申报流程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