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商法框架下,处理海上运输中的滞期费纠纷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明确滞期费条款:首先要审查航次租船合同或其他海上运输合同中关于滞期费的具体约定,包括滞期费的费率、起算时间、计算方法、支付条件等。例如,合同中可能约定 “滞期费为每天 5000 美元,自船舶抵达装货港锚地后 6 小时起算,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 等。
并入条款的解释:如果提单中并入了租船合同的滞期费条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入的范围和效力。一般来说,对于提单持有人是否受租船合同滞期费条款的约束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可能需要结合提单的签发情况、当事人的意图以及航运惯例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装卸时间的起算:通常以船舶抵达装货港或卸货港的特定地点并满足一定条件时开始起算装卸时间。常见的起算条件包括船舶到达指定的锚地、泊位,或者向港口当局或承租人发出准备就绪通知书等。例如,合同约定 “船舶到达装货港锚地并通过检疫后,装卸时间开始起算”。
装卸时间的中断与终止:在装卸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情况导致装卸时间中断,如恶劣天气、港口罢工、船舶设备故障等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装卸时间的终止一般以船舶装货或卸货完毕,货物实际离船或船舶驶离装卸泊位等为标志。
滞期的连续计算与非连续计算:确定滞期时间时,还需明确是采用 “一旦滞期,永远滞期” 的连续计算方法,还是 “按同样的日” 等非连续计算方法。前者意味着一旦进入滞期状态,装卸时间的中断事由不再影响滞期时间的计算;后者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对滞期时间进行调整。
托运人或承租人的责任:如果是由于托运人或承租人未能在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完成装卸作业,导致船舶延误,通常应由托运人或承租人承担滞期费。例如,托运人未及时提供货物、货物包装不符合要求导致装卸困难、承租人未合理安排装卸工人等情况。
承运人的责任:如果船舶不适航、船员操作不当、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港等承运人原因导致装卸时间延长,承运人可能无权要求滞期费,甚至可能需要对托运人或承租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方原因:当滞期是由第三方原因造成,如港口拥堵、政府行为等,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和具体情况判断责任归属。如果合同中有不可抗力条款或类似约定,对于可免责的第三方原因导致的滞期,双方可能无需承担滞期费;但如果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可能需要进一步分析各方是否存在过错或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滞期事实的证据:主张滞期费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船舶发生了滞期以及滞期的具体时间。这可能包括船舶航海日志、装卸作业记录、港口当局的证明文件、船舶代理的报告、双方之间的通信记录等。
损失证明:除了证明滞期事实外,还需证明因滞期所遭受的损失。对于滞期费的主张方,通常需要证明其船舶的营运损失、额外的费用支出等;而对于滞期费的抗辩方,如果主张滞期是由对方原因造成,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过错或违约行为。
举证责任分配:一般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主张滞期费的一方首先要举证证明滞期的发生以及滞期费的计算依据;而抗辩方则需举证证明存在免责事由或对方的过错等。
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或者承运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滞期费纠纷作为运输合同纠纷的一部分,通常也适用该时效规定。
法律适用:在国际海上运输中,一般优先适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准据法;如果合同未约定,则可能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对于国内海上运输,《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是主要的法律依据,但《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相关规定也可能适用,并且在具体案件中还需结合《民法典》等其他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