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对海上运输危险品时各方责任有以下特殊规定:
检查和拒绝运输权:承运人在接收危险货物时,有权对货物的包装、标志、标签以及托运人提供的书面通知等进行检查。如果发现货物不符合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或者托运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
特殊情况下的处置权和免责: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于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本款规定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
谨慎管货义务: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对于危险货物应尽到比普通货物更高的谨慎管货义务,包括合理积载、妥善保管、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等,以确保船舶和货物的安全。如果承运人未能履行该义务导致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损失以及人身伤亡,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实际承运人:如果存在实际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在承担运输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同样需要履行与承运人相同的义务和责任。实际承运人对其实际运输期间发生的危险货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在与承运人之间存在内部责任划分的情况下,可依据双方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追偿。
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在装卸、储存和保管危险货物时,应严格按照有关危险货物作业的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如果因港口经营人的过错导致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港口经营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保险人对于海上运输危险货物的保险责任通常会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一般情况下,保险人会对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风险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托运人或承运人故意违反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导致的事故,保险人可能会依据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条款拒绝赔偿。
发生海上危险品运输事故后,货主和承运人如何分担损失?
海商法中关于危险品海上运输的赔偿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分析:海上运输危险品的责任纠纷及法律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