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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里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详解?
2024年12月22日 08:07   浏览:0   来源:Faye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以下是对其的详细解释:

责任限制主体


根据《海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23


  1. 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2. 救助人:指在海上救助作业中提供救助服务的人。

  3. 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主要指船长、船员和其他受雇人员。

  4. 对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责任保险人:当被保险人可以限制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有权享受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

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


  • 限制性债权23:是指可以请求责任限制的海事赔偿请求,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包括:

    • 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 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 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 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可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但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除外。

  • 非限制性债权23:以下海事赔偿请求不适用责任限制,包括:

    • 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 我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 我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 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 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如果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做了高于海商法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

责任限额的计算


  • 300 总吨以上船舶的赔偿限额12:根据《海商法》第 210 条的规定,对于 300 总吨以上船舶,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按船舶总吨位分级计算。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总吨位 300 吨至 500 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 333,000 计算单位;总吨位超过 500 吨的船舶,500 吨以下部分适用前项规定,500 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相应数额。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计算方法类似。

  • 不满 300 总吨的船舶以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的赔偿限额12:交通部《关于不满 300 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对其作了如下规定: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根据船舶吨位有不同的计算标准,且从事中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不满 300 总吨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本规定所规定的赔偿限额的 50% 计算;300 总吨以上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海商法》第 210 条第 1 款规定的赔偿限额的 50% 计算。

  • 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的赔偿限额12:其责任限额按照总吨位为 1500 吨的船舶计算。

  • 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12:按照 46,666 计算单位乘以船舶证书载明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 25,000,000 计算单位。中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另有规定。

责任限制的丧失


责任主体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享受责任限制,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请求责任限制23

责任限制基金


海事赔偿责任人在初步被认定有责任时,如果希望在被追究责任时可以限制赔偿责任,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设立责任限制基金2。这笔基金是根据责任限制的计算方法算出的对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的总和,加上从事故发生引起责任之日起到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2。它可以用现金,也可以用法院认可的担保方式缴付,专门用以支付援用责任限制的索赔2


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与分配是怎样的?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历史发展是怎样的?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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