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中暂无港口经营人相关规定,其责任界限通常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判断标准:
《海牙 - 维斯比规则》:若港口经营人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受承运人委托为货物提供装卸和 / 或其他相关服务,其行为可能被视为承运人行为的一部分,需遵循该规则对承运人的相关要求。
《汉堡规则》:当港口经营人受承运人委托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作业时,可被视为实际承运人,承担与承运人相似的责任和义务。
《鹿特丹规则》:引入了 “海运履约方” 的概念,港口经营人在一定条件下被视为海运履约方,需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但该规则在实际适用时存在一定局限性。
海商法中港口经营人的免责情形有哪些?
国际公约和惯例是如何影响港口经营人责任界限的确定的?
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港口经营人是否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