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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对于海上货物留置权的行使条件与限制?
2024年12月22日 08:06   浏览:0   来源:Fay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海上货物留置权的行使条件与限制如下:

行使条件


  • 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海上货物留置权是由于债务人在海上运输或海上活动中没有履行其应付款项的义务,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而赋予债权人留置货物的一种权利。如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123

  • 债权人合法占有留置的货物:海上货物留置权的产生,是以占有为前提的。假如债权人没有占有所留置的货物,留置权也就不存在。例如,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只有在实际占有货物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行使留置权123

  • 留置的货物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留置权是一项债的担保物权,确保债权的实现。作为债权,是债权人向特定的债务人提出的请求权,而不能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请求履行,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债权人不能留置非债务人的货物,否则构成非法留置,侵犯货物所有人的利益123

  • 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有关债务必须是债务人已到履行期限,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例如,合同约定的运费支付时间已到,托运人或收货人未支付运费时,承运人才可以考虑行使留置权23

  • 未提供适当担保:当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债权人才可行使留置权。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及时提供了足额的担保,如银行保函等,承运人则不能留置货物。

限制


  • 在合理限度内留置货物:所谓合理限度,是指留置的货物价值与所拖欠的债务数额应该构成合理的比例。一般应略大于所欠的款项,至多不能超过债务数额的一倍。这样,既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又可防止因留置货物而导致收货人损失的扩大。例如,如果运费为 10 万元,留置的货物价值一般不应超过 20 万元123

  • 留置的货物与被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一般应是允许承运人留置的货物仅为产生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及其他费用等对应的运输货物,而不得因其他运输合同项下的债权留置不相关货物。但当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均为企业时,可以退而援引《民法典》物权编中关于企业之间留置权的相关规定,不要求留置物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相应的,此时留置权人应符合《民法典》物权编关于留置权的相关规定,且只能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海商法中对于货物留置权行使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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