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对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赔偿责任虽未作专门规定,但在船舶碰撞导致油污损害等情况下,结合相关规定及国际公约,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过错责任原则:若船舶碰撞导致污染,且能明确一方或双方存在过失,如违反航行规则、疏于瞭望等,则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双方均有过错,将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1。
严格责任原则:对于油类及有害物质的泄漏,部分情况下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不论是否有过错,船东和责任人需对环境污染损害负责。如《1992 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确立了漏油船舶所有人的严格责任,漏油船舶所有人被确认为公约下油污损害的唯一责任人1。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为防止或者减轻船舶油污损害采取预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如清污费用、防污设备的购置和使用费用等,以及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者损害;船舶油污事故造成该船舶之外的财产损害以及由此引起的收入损失,如污染其他船舶、渔具、养殖设施等财产的清洗、修复或更换费用,受污染财产所有人因财产受损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收入损失等2。
环境损害损失:对受污染的环境已采取或将要采取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包括合理的监测、评估、研究费用等。此外,还可能包括因油污造成环境损害所引起的收入损失,如海洋渔业、滨海旅游业及其他用海、临海经营单位或个人因环境污染而遭受的收入损失,但需证明收入损失与环境污染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2。
船舶通常需购买相关的保险,如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等。当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后,受害人可以向相关的保险公司或财务担保机构寻求赔偿。若船舶所有人故意造成油污损害,受损害人请求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