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对多式联运中不同运输区段责任划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等条款中,具体如下:
多式联运承运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并承担责任,无法举证证明承运货物毁损、灭失与承运人无关就要承担责任。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承运人与各区段承运人签订合同另行约定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影响承运人对多式联运全程所承担的责任。若某区段的运输过程中由于区段承运人的过失造成货物毁损灭失,多式联运承运人可以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就区段合同向其追偿1。
如果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123。例如:
海运区段:如果货损发生在海上运输区段,那么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将按照《海商法》中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如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等1。
铁路运输区段:则需依据铁路运输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责任,如《铁路法》中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等。
公路运输区段:要按照公路运输的法律法规来判断,如《民法典》中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公路货物运输规则等,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等。
航空运输区段:需遵循航空运输相关法律,如《民用航空法》中关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在航空运输期间,对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等。
依照《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