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123。” 其标准与判断方法如下:
适船:船舶的船体、船机在设计、结构、性能和状态等方面能够抵御航行、作业中通常出现的或能合理预见的风险。船体应坚固、水密,各种航行设备需处于良好状态,包括船舶的结构强度要足以承受预期的风浪和其他外力,船舶的主机、辅机、舵机等关键设备能正常运行,导航仪器、通信设备等应准确有效等123。
适员:妥善配备船员,在数量和质量上均能符合正常航行及作业的需要。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等必须经过港航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并且船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熟悉船舶的操作和应急程序,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等123。
适货: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货舱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虫害,通风良好,冷藏舱和冷气舱的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能满足所运货物的特殊要求,并且船舶的装卸设备应能正常工作,以确保货物的安全装卸和运输123。
审查船舶证书:船舶应具备齐全有效的各类证书,如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国际载重线证书、船级社证书等。这些证书是船舶适航的初步证据,但不是唯一证据,法院在审查时会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
检查船舶实际状况:包括船体结构是否完好,有无裂缝、变形、渗漏等问题;船舶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如主机、辅机、舵机、锚机、导航设备、通信设备等是否能正常使用;货舱及其他载货处所是否清洁、干燥、无异味、无虫害,通风和温度控制设备是否良好等。可以通过专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船员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以及实际检查等方式获取相关证据。
评估船员资质和配备:查看船员的职务证书,确认船长、船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资质。同时,要考虑船员的数量是否足够,是否能满足船舶正常航行和作业的需要,以及船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经验等。可以查阅船员的培训记录、工作履历以及对船员进行实际的能力测试等。
考量航行计划和风险防范措施:根据船舶的预定航线、航区、季节等因素,判断船舶是否为该航次配备了足够的燃料、物料、淡水、食品等供应品,以及是否制定了合理的航行计划和风险防范措施,如应对恶劣天气、海盗袭击、机械故障等突发情况的预案等。
结合航运惯例和行业标准:航运业有一系列的惯例、指南、政策以及国际公约等,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这些文件对船舶的适航标准都有一定的规定和要求,可以作为判断船舶是否适航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