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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里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及受偿顺序如何?
2024年12月22日 07:51   浏览:0   来源:Faye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及受偿顺序如下4

船舶优先权的项目


  • 船员工资等给付请求: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 人身伤亡赔偿请求: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 港口规费缴付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 海难救助款项给付请求: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 侵权行为财产赔偿请求: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但载运 2000 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受偿顺序


  • 一般顺序:首先是船员工资等的给付请求;其次是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然后是船舶吨税、引航费及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接着是海难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最后是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请求。

  • 特殊情况:海难救助款项的请求,如其发生在第一、二、三项请求之后,则应先于第一至第三项请求受偿。如果海难救助款项中有两个以上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在同一优先项目中,如有两个以上的请求,不分先后,同时受偿;受偿不足的,按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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