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及受偿顺序如下4:
船员工资等给付请求: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人身伤亡赔偿请求: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港口规费缴付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海难救助款项给付请求: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侵权行为财产赔偿请求: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但载运 2000 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