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海商法,确定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范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一般是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如果旅客在登船前和离船后处于承运人的掌管之下,如在港口侯船区域内,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也可适当延伸,但需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确定。例如,旅客在港口候船大厅等待上船时,因承运人的设施故障受伤,承运人可能需承担责任。
提供适航船舶: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包括船体、船机、设备等各方面适合旅客运输的需要。如船舶的救生设备不足或存在故障,导致在航行过程中旅客面临危险,承运人可能因未提供适航船舶而承担责任。
妥善配备船员和装备船舶:承运人应配备足够数量和具备相应资质的船员,并为船舶提供必要的燃料、物料、食品和淡水等供应品,以确保船舶的正常航行和旅客的基本生活需求。若因船员配备不足或船员操作不当引发事故,造成旅客伤亡或财产损失,承运人需承担责任。
安全运输旅客:承运人有义务在整个航程中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旅客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安全的舱室、通道、餐饮等,以及对旅客的人身和财产进行合理的保护。如船舶在航行中遭遇恶劣天气,承运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旅客的安全,若因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旅客受伤,承运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对每位旅客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一般有一定的限额,具体限额根据不同的海商法规定和国际公约而有所不同。例如,根据《海牙 - 维斯比规则》,承运人对每位旅客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为 46,666 特别提款权乘以船舶的载客定额计算得出的数额,但最高不超过 2500 万特别提款权。
行李损失赔偿责任限制:对于旅客自带行李的损失,承运人通常也有赔偿责任限制。一般以每位旅客一定金额为限,如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 833 计算单位。对于旅客托运的行李,承运人可能根据行李的重量或件数等设定赔偿限额。
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如海上的恶劣天气、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武装冲突、罢工等社会事件,在承运人已尽到合理谨慎义务的情况下,可免除或减轻其责任。例如,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超强台风,尽管承运人采取了一切合理措施,但仍导致船舶受损和旅客受伤,承运人可在一定程度上免责。
旅客自身健康原因:如果旅客的伤亡或疾病是由于其自身的健康状况引起,而非承运人的过错,承运人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承运人需证明其对旅客的健康状况不知情且在运输过程中已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
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若旅客故意造成自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或者旅客的重大过失导致了损害的发生,承运人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例如,旅客在船上故意跳入海中导致受伤,承运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又如旅客在船上违反规定吸烟引发火灾,造成自身行李损失,承运人可减轻赔偿责任。
在确定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时,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很关键。一般情况下,旅客需证明其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了损害,以及损害与承运人的行为或船舶的状况存在因果关系。而承运人则需证明其已履行了适航义务、安全运输义务等,或者证明损害是由于免责事由造成的。